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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拷问!火车票可以加计抵扣吗?

火车票可以加计抵扣吗?


类似这种问题后台还接到不少,比如住宿费可以加计抵扣吗?亦或是什么什么费用能加计抵扣吗?


如果二哥没有猜错的话,读者这里应该问的是是否可以加计抵减,而不是加计抵扣,毕竟加计抵扣目前我了解只有农产品有个加计抵扣1%的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二哥这里就按照加计递减来回答一下类似问题,


之所以这么问,我猜想可能是没有真正搞清楚加计抵减这个政策针对的对象,所以才有类似的疑问。


加计抵减政策在总局和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2019年39号公告中有明确的规定。它是为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出台的一项全新的优惠措施。


它针对的是特定纳税人,而不是特性的购进项目。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只要你这个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规定,那么你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基础就是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是你所有的进项税,当然包括你取得火车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你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的进项税等等。


简单的说,这个政策是对人(纳税人)不对事(具体事项),能不能加计抵减,我们要做的是判断你这个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只要符合,那就能!

那哪些纳税人符合这个政策呢?


加计抵减只适用一般纳税人,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加计抵减10%,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而加计抵减15%,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进项税额加计10%适用的对象



进项税额加计15%适用的对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哥注:如果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具体我们还是来看案例!


二哥税税念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也做了声明。2019年4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928.30,均为广告服务收入,税率6%,销项税6055.70。


当期取得进项合计5413.87,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5276.14;普通发票抵扣137.73,进项的性质均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前期没有留抵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所以二哥税税念公司,计算了一个加计抵减的发生额

=当期进项税*10%

=5413.87*10%=541.39


注:看看这里计算方法,这里公司假设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所以直接以当期进项税的比例算抵减额,而不再区分是什么性质的进项税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4月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6055.70-5413.87=641.83

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541.39,所以最后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641.83-541.39=100.44


1、销项部分


借:银行存款 106984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28.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55.70

2、进项部分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90601.8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13.87贷:银行存款 96015.76
由于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3、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41.8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致,能对上的。那我们再来看如何抵减

4、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1.39贷:其他收益 541.39
(注意:如果你没有适用最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行)


最后,支付税款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44贷:银行存款 100.4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平了,那么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我们还是以前面的案例来具体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表1




开具的都是专用发票,填写到6%栏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省略了表格后面的合计截图)

填写附表2




专票填写到附表2第1、2栏次,旅客运输服务的普通发票填写熬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次中去,最后合计为第12栏次,这个数据会过录到主表中去。

附表3略



填写附表4



这个表才是关键,是加计抵减需要填写的地方。
这里的发生额就是直接用附表2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乘以10%填写,至于本期实际抵减额,要根据主表一般计税进销项算出来的结果来判断。
怎么判断,简单的说就是抵减前有税才能继续抵,如果抵减前都已经是留抵了,那就不能抵了,留以后产生税再抵。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4月一般计税本月算出来抵减之前应纳税额是6055.70-5413.87=641.83,那这种情况就可以全部抵减,本期实际抵减填541.39,最后主表的19栏次,直接就是抵减后的应纳税额=641.83-541.39=100.44。
如下图:


所以,我们发现,实际加计抵减的数据会直接就反映在主表19栏次里面,直接减少了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其实就涉及到附表4和主表的。


那么,加计抵减15%又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10%和15%是两个不同的适用范围,这个前面二哥已经说了,你符合哪个就能享受哪个。
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不见得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5%,具体我们来看看。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先看看是否符合10%的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哥税税念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
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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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是否符合15%的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二哥税税念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1.54%。
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11月提交声明开始享受


打开增值税申报表,我们发现系统自动提示我们可以提交15%加计抵减声明了。


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5%=15000(元)
附表四填写: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10月所属期应交增值税=50000-100000=-50000,留抵,不产生当期增值税,加计抵减的15%当期没法使用,附表四第五列当期实际抵减额为0,15000全部留到下期继续抵减。
主表填写:


11月未提交声明,12月才提交


企业2019年11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50000元,销项税额200000,。
11月所属期应交增值税=200000-50000-50000(10月留抵)=100000。
当期提交声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企业2019年11月可计提加计抵减税额=(100000+50000)*15%=22500。
因为当期应交增值税大于加计抵减税额,所以加计抵减税额可以全部使用。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11月应纳税额=100000-22500=77500.


所以,加计抵扣,加计抵减的事情你学会了吗?

感觉判断一下你公司是否符合加计抵减,不能该享受的的政策没享受哦!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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