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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个税要合规,最近,苏州两个公司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处罚!
一、苏州某制药公司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86号
案件名称 苏州***制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在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科目列支购买的杉德卡93700.00元,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客户(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17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8740.00元。
2、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在“制造费用/交通费”“管理费用/交通费”、“制造费用/办公费”科目借方列支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费、通讯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借方科目列支发放给职工的春节福利、旅游费2017年404476元,2018年100810元,2019年6125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7年34610.49元,2018年10920.32元,2019年1613.14元,合计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7143.95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65883.9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2941.98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0-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成立公司前发工资未扣个人所得税被稽查:罚款1.5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1]111号
案件名称 苏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成立日期2018年8月,成立前就有工资支出。你单位原2018年账面11-12月申报人次332人,申报金额1660000.00元,实际2018年4月至12月份实际应申报工资薪金(4-12月工资+年终奖)合计250266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4431.11元(详见计算表)。
2. 2020年实发的2019年度的工资4913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3630.00元(详见计算表)。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8061.11元(14431.11+3630.00),你单位明确表示由于人员流动比较大,现在已无法补扣补缴上述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倍的罚款,计:18061.11×1.5=27091.67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0-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本文内容参考: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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