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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多计销售收入、未按规定处理跨期费用!既是财务造假又有涉税风险!

2021年12月10日,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7号】,经查明,北特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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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查处情况: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其具体违法事实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1.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  

经查,2018年,上海光裕对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多计收入2811.98万元,对应成本2000.32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811.6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5.02%。  

违法事实2.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2018年少计索赔费240.4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40.4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45%。  

违法事实3.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在发生委托加工时,2018年少计外协加工费225.3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25.3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17%。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认为,北特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靳X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北特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签署确认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靳X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董X作为时任上海光裕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光裕日常经营管理,且知悉上海光裕为使相关客户确认函证而出具书面说明,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董X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4.张X作为北特科技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会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本案中,北特科技已于2021年4月发布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视小野有话说:  

在本案例中,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采取了如下3种方式进行了财务造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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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涉嫌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由于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因而获得了证监会相关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  

税法相关知识链接:  

回顾本案例中,该公司采取的财务造假方式也是实务中,我们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经常会遇到的涉税风险点。  

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应何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此外,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特殊的销售业务方式,应按以下原则来处理: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那么,对于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扣除,尤其是遇到跨期收入、成本费用时,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巨潮资讯网原文地址: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2982&announcementId=1211876717&announcementTime=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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