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在核算完2021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后,各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是否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不用。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划重点
1. 可以这样理解:生产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模块,无论征收形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既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已经缴纳了,所以企业再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投资者个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关注利润分配的来源是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是企业要分配的利润来自于对外投资产生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利润分配的对象只能是投资人,如果企业对投资人以外的个人打款,不属于利润分配,应提供合理的用途资料备审。
4.上例的合伙人为自然人个人,如合伙人为企业,企业收到的利润分配款,不适用“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