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上有个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那会计上列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都属于交际应酬消费?
对应进项是否都需要进项转出?
其实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概念下,并未明确定义业务招待费范围,增值税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与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具体二者内容是否完全重叠等同,也并无相关文件明确。
如果直接说业务招待费就是等于交际应酬费,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的费用,有进项税的都不能抵扣,那可能还是有点不妥。
差旅费相关 宴请、娱乐费用 企业因市场开发、拓展而招待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产生的住宿、宴请、娱乐费用: 根据总局解释,正是由于此类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应交际应酬消费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议费 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内容计入会议费税前列支和抵扣,会议费正常情况下需要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会议记录等材料作为税前扣除的辅助材料,同时其符合上述情况的会议费不属于交际应酬费范畴可以进项抵扣。 同时,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服务中的会议费、餐饮费等支出,正常来说会议期间提供的会议现场的茶歇属于会议服务的一部分,可以合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并进项抵扣,而会议期间在酒店餐厅消费的餐饮服务应单独开具发票,且不得抵扣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