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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股权转让应扣未扣个税,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税务局罚款1770万元!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5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6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涉嫌指使公司从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立案。 

2022年6月10日,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7年11月15日,光一科技控股子公司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贵仁”)、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签署合伙协议,三方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光一贵仁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300万元,光一投资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9,500万元,东证融汇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2.25亿元。东证融汇享有对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财产的优先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和就其实缴出资额按照 7%(单利)的年化收益率实现优先回报的权力。

同日,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光一投资作为回购方应按照主合同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向东证融汇回购全部优先级财产份额或实施差额补足义务;光一科技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与东证融汇签署保证协议,约定光一科技与龙昌明共同为光一投资向东证融汇的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因光一投资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汇于2020年1月15日向苏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一科技、龙昌明等光一投资应支付的财产份额回购款2.13亿元、违约金549.66万元和延期支付本金产生利息及诉讼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2月4日,苏州中院受理该案。2020年2月19日,龙昌明代表光一投资和光一科技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调解,并与东证融汇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苏州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诉讼构成重大诉讼,光一科技时任董事长龙昌明代表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在线视频开庭,光一科技最迟应不晚于2020年2月21日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光一科技直到2020年4月8日才对上 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光一科技的行为违反了 2005《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龙昌明,直接参与涉案诉讼并知悉相关情况,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事实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光一投资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一直为其控股股东,龙昌明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一直为其实际控制人,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至2021年6月16日一直担任光一科技董事长。

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光一投资、龙昌明为光一科技的关联人。 

在龙昌明的组织、指使下,2020年度光一科技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设备采购预付款、预付工程物料采购款及往来款的名义通过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光一投资、龙昌明及其债权人等银行账户,总计3.39亿元,其中3月1 日以后发生2.76亿元。上述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昌明对光一科技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光一科技未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7年《信披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佟岩作为财务总监,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龙昌明作为光一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三、光一科技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光一投资、龙昌明2020年上半年占用光一科技资金2.89亿元,光一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佟岩作为财务总监、戴晓东作为董事会秘书,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在公司2020年5月19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光一科技相关公告、公司情况说明、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

证监会行政处理处罚结果与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 

1.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2.针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许晶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以上处罚合并计算: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视小野有话说:  

在本案例中,光一科技的违法事实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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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时任董事长龙昌明代表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在线视频开庭,光一科技最迟应不晚于2020年2月21日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光一科技直到2020年4月8日才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导致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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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昌明对光一科技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光一科技因未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从而导致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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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投资、龙昌明2020年上半年占用光一科技资金2.89亿元,光一科技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该行为导致其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给予光一科技及涉案高管人员合计1410万元的行政罚款!

除了信息披露方面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之外,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 6月21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南京税务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 号),该公司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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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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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于2015年6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1,450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由该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该单位已无法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597,825元。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南京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税务机关将再次进行告知。

案例来源: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2523&announcementId=1213674543&announcementTime=2022-06-13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2523&announcementId=1213776193&announcementTime=2022-06-22


文章来源:巨潮资讯网,中国会计视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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