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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因疫情无收入的三类人,可领取救助金!还有税收优惠和疫情补贴,都能领!
国家官宣,疫情之下,不仅三类人可领救助金,还有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疫情补贴。你可以领多少钱?一起来看看吧~


01

疫情之下

这三类人可领救助金!

118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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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疫情之下要着重保障以下三类人的临时救助:

1、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 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3、 将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通知》中还强调,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民政部的通知,真是给低保和困难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其实,在疫情之下,不止低保和困难人员有救助金,企业和个人也有各项补贴及税收优惠,下边小编就给大家好好说一说。

02

企业可享受的

4类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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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六税两费”优惠

    优惠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享受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期限:2022.1.1-2024.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企业所得税

0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纳税所得减按12.5%,税率20%,实际2.5%

优惠期限:2021.1.1-2022.12.31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纳税所得减按25%,税率20%,实际5%

优惠期限:2022.1.1-2024.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02 延缓缴纳税费

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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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03 高新技术企业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年第28号


0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年第28号


4.其他事项优惠


1、延期申报

享受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政策内容: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征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2.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贷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 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政策内容: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当期税款征期缴纳,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3.免于行政处罚、认定非正常户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自2021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对于疫情中风险、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纳税人,由于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于行政处罚;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税总发〔2020〕14号第三条

03

疫情之下企业可享受的7类补贴



0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返还比例:大型企业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提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02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

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终稿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提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补助标准: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提示】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03 一次性扩岗补助


适用对象:满足条件的企业


适用条件: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1个月以上,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发放标准: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提示1】1名毕业生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提示2】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04 降低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提示】具体降低标准按当地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执行,如山东省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05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


适用范围:

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社保费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提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缓交保险费期限: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


【提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失业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滞纳金: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6 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政府有所不同,具体参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举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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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举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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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个人

税收优惠+各项疫情补贴

一、个人税收优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二、个人享受的各项补贴

员工个人可享受的补贴


01发放失业补助金


适用主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保障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临时生活补助: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02技能提升补贴


申请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

【提示】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03 职业培训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提示】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如:宁波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标准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参加初级技能或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工种职业培训的,培训费(含考核费)给予全额补贴。


04应届生人才生活补贴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参照当地政策(举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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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函〔2009〕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9号)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保就业的通知》(沪 人社规〔2022〕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筹学堂、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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