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A: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A: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自然人可以不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也就是支付单位凭借自然人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来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A: 代开地点不要随意,应在劳务发生地税务局代开,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A:是的。必须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但是不超过800元的劳务报酬没有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的时候不需要缴纳个税,个税是由支付单位来扣缴。 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A: 是的。若是应扣缴个税但是未扣缴的,存在0.5倍-3倍罚款的税务风险。 A:增值税 1% 城建税 按照增值税的 7% 教育费附加 按照增值税的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增值税的 2% 合计:增值税的12% 减半优惠:增值税的6% 因此:在代开发票环节的合计税负是:1.06% A:规定: 4000元内的,减去800元费用。 4000元以上的,减去20%费用。 比如: 王老师取得100100元的劳务报酬,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缴纳了1%的增值税100元。以及附加税费6元。 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个税=(100100-100)×(1-20%)×40%-7000=25000 A: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A: 为了解决境外个人和单位的增值税征管问题,《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贵单位对境外老师负有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小陈税务08、涛哥说税、小颖言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