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是按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讨论,各地税务主管机关口径存在一些差异。
湖南税务的回复是公司租赁员工车辆且签订了协议的,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湖北税务的回复是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江苏税务的回复则是有区分,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这类情况下,虽然各地的口径有差别,但都在强调是实际、合理、且能证明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这一点。
在实务操作中涛哥建议大家还是可以先咨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再进行操作。
(2)如果是按公司报销制度入账报销那就按照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扣除。
这类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完善报销制度,严格区分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哪些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明确费用用途进行报销入账,根据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小颖言税、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小陈税务08、涛哥说税、三洗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