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 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 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 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 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 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政策文 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 近期热点问答(4 月 26 日~5 月 9 日)》 第四问“我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买了一套住房,贷款还清后置 换了另一套住房,第二套住房也是贷款购买而且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 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吗?”答复如下,可以。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 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 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 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 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如果 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 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张明购买第一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没有申报过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第一套住房贷款还清后置换 的住房,银行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的,其置换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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