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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内个人转租非住房能否减按 10%计算缴纳个
李某个人转租位于昆明的一处商铺用于办公,合同约定按月 收取租金 1.2 万元,请问李某个人能否减按 1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财产租 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 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 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 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李某个人在云南省内转租的商铺,属于转租非住房,不能 减按1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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