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
我公司去年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决定向自然人股东分红1000万元,会计上已经做了计提应付股利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计提应付股利 1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或者应付股利 1000万元 请问: 上述账务处理一直挂账未向股东实际分红,是否存在分红个税的风险? 答复 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由于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因此上述账务处理存在分红个税的风险,应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参考 根据《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