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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
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而从税收滞纳金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来看:税收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的“税收滞纳金”是指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加收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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