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小编在后台收到这样一条消息:
公司收到一张专票,对方把地址开错了一个字,但是能勾选上,这样的专票能抵扣吗?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可能很多公司都遇到过,那么专票地址开错了一个字,到底能不能抵扣呢? 01 区分情况,注意与税局沟通 大家如果收到了地址开错字的专票,能不能抵扣,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 情况一:专票可以正常勾选 地址开错了一个字,如果可以正常进行勾选的话,大概率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但是每个地方税务局对发票的管理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12366或向税管员确认。 情况二:专票不能正常勾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大家就不要犹豫了,直接退回发票,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并加强和对方单位的沟通,避免再次开错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专票上地址开错了一个字,属于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但是上述小编收到的问题中,该张发票可以正常勾选,如果当地税务局没有特别要求的话,说明是可以正常抵扣的。 因此,大家在实务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时,除了要注意区分情况外,一定要注意与当地税局的沟通,这样就能避免很多发票的风险。 02 这11种发票不能抵扣和报销 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在收到这11种发票时,不能报销和抵扣,必须退回! 一、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相关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码”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 具体情形: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若有任何一方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销货清单为自行用A4纸打印的发票 具体情形: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何时需要开具发票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一张增值税发票,最多可包括8行开票明细,超过8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四、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应填写备注栏的业务类型:货物运输服务、差额征税开票、建筑服务、销售出租不动产、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销售预付卡、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五、发票专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 不规范情况:盖章错误(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涉及三种情形的成品油发票 NO1. 发票右上角必须印“成品油”三个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NO2. 成品油发票 “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 数量栏:篮子发票必填项且不为“0”。 NO3.开具方式: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七、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财务人员收到发票检查流程:收到发票→检查税率是否有误→若有误,退回重开→不得报销。 八、没有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发票 适用情形:生产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货物。 操作步骤: 1.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十、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目中。 编码简称错误,同样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报销。 比如:“*纸制品、*服装”、“*运输服务*不动产”。 十一、其他 NO1.收到发票,品名师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NO2.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政策依据 1、《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号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5、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03 收到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办?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及时要求对方补开。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或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且告知企业的,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04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联版: 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记账 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抵扣 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记账 六联版: 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记账 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抵扣 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记账 第四(产权过户时可用第六联)至六联: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纸质版: 1)折叠票 两联版: 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记账 第二联:发票联,购买方记账 五联版: 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记账 第二联:购买方记账 第三联至六联:纳税人自行确定(注:产权过户时可用第三联) 2)卷票 规格一:57mm*177.8mm 规格二:76mm*177.8mm 注:卷票只有一联 (二)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不征税发票,开具对象为ETC卡的客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联版: 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抵扣凭证 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 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 第五联:记账联,销售单位记账凭证 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存留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经销企业 经济机构 拍卖企业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 自行开具 1)纸质版 一般纳税人:四种发票均可自行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四种发票均可自行开具(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电子发票 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任选一种平台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 1)代开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个人委托中介出租房屋,可由受托单位申请代开 具备运输资格的货物运输、内河运输小规模纳税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2)代开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企业 个人委托中介出租房屋,可由受托单位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五种情形不得开专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4.纳税人销售折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四、发票作废、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处理 丢失发票的三种情况 同时丢失发票联合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章的记账联复印办理抵扣、记账或退税。 只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联复印件办理抵扣、记账或退税。 只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抵扣联复印件办理抵扣、记账或退税。 六、增值税发票查验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法[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 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