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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由于你单位理解政策原因,非主观故意少交税款,现不予处罚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703K

纳税人名称 ***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3〕*** 号

案件名称 ***水泥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关于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324245元,属于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且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理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赠送礼品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未申报,追缴你单位增值税37302.52元。其中2021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1578.86元,2022年度应补缴增值税25723.66元。

由于你单位理解政策原因,非主观故意少交税款,不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611.20元,其中2021年度应补缴810.52元,2022年度应补缴1800.68元。

由于你单位理解政策原因,非主观故意少交税款,不予处罚。

3、你单位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324245元,应代扣代缴税款64849元,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四、违反税款征收类第22项:一般程度。”之规定

处罚结果 因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已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对你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处以325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3-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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