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通知,3月申报期延长,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01
申报期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02
培训安排
地址:普陀区桃浦地区真南路1226弄6号康健商务广场(203-205室)
交通:地铁11号线祁连山路站4号口出来往北
1.出口退税培训
本月暂停
2.电子报税培训
本月暂停
3.培训预约
本月暂停
03
获取服务
获取服务的方法:
1.电子申报用户可以点击软件界面右上角【服务热线】-【在线客服】进入服务;
2.电脑用户可以通过打开62111929.net或62103030.net网页进入在线咨询;
3.手机用户可通过关注【神计报税】公众号,点击右下角【在线客服】进入服务。
在线服务时间:
征期 :8:30-20:30
非征期 :8:30-17:30
法定节假日:8:30-17:30
04
涉税新动态
1.3月1日起,纳税人可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的类型,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公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税务总局明确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及相关业务流程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公告明确了“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无欠税证明》的申请条件和开具流程等事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5.紧急通知!即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请务必在3月开票前完成开票软件重大升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于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会议确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为做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工作,让小规模纳税人顺利在3月至5月底开出1%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将会进行升级,请纳税人在收到服务器推送升级提示时,及时点击进行升级。
3月1日起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进行软件升级,请广大纳税人做好升级准备工作并及时进行升级。
部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