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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因为税收滞纳金,他们竟然“吵”了起来!

税收滞纳金对我们财务朋友们来说想必不会陌生,当税务机关来查账或者是我们企业经自查需要补缴税款时通常都会涉及滞纳金的问题。然而,因为税收滞纳金的事他们竟然“吵”了起来!都有谁在“吵”?为什么会“吵”?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怎么能错过这个热闹,一起强势围观吧!

一、会计VS会计 争论焦点:凡是滞纳金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1.甲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甲公司与乙生产企业签订一笔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乙生产企业应于7月20日之前将货物运至甲公司仓库,甲公司将货物验收合格之后,应在次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若甲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则应按照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按日支付滞纳金。7月20日,乙生产企业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但甲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紧张实际于7月25日支付了该笔货款,并为此向乙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滞纳金。

围绕着该笔1.5万元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甲公司张会计与王会计产生了争论。

张会计观点:凡是滞纳金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王会计观点:上述业务中涉及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可以税前列支扣除。

那么,谁说的对呢?我们一起瞧瞧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滞纳金确实是属于向销售方支付的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仅税收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支付的价外费用虽然名义上叫滞纳金,但其并不是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

二、纳税人VS税务机关 争论焦点: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例2.假设2019年7月20日起,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甲公司2018年度存在不合规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问题,应补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与滞纳金。其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注明的检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对该公司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明的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针对税务机关查补的问题甲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但对于补征的滞纳金截止日期,甲公司认为应为《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注明的检查日期即2019年7月20日。那么,甲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在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补征的是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因此,滞纳金开始的计算的日期为2019年6月1日,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为甲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之日。甲公司提出的观点截止日期为《税务检查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是错误的。

三、纳税人VS税务机关 争论焦点:什么情形下,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例3.2020年7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对本公司上半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复核时,发现该公司5月份发生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未申报确认收入。为此,自行做了补充申报,然而,金三系统却提示甲公司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甲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惑,企业自查补缴税款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属于因自身原因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而非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因此,需要缴纳滞纳金。那么,实务中,哪些情形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呢?小编梳理了8种常见情形,具体请看下表:


四、企业VS税务机关VS法院 争论焦点: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例4.某地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9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且涉及以前年度,于是税务机关对以往年度一并实施了税务检查。由于检查涉及的年限较长,所以导致补征的税收滞纳金原高于本税。因此,产生了如下的争议:

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企业观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企业认为,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税务机关观点:

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答复如下: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

因此,税务机关的观点就是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法院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认定不一,但多数法院认为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然而,近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对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本金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有关税款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文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上述法条对税款滞纳金的数额、起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被上诉人税务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问题,与各位财务朋友一样,笔者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朋友注意,当税务机关对我们企业实施检查时,针对税企双方已经没有争议的查补问题,我们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提前预缴查补税款,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滞纳金损失。此外,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我们纳税人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作者:Dufetax,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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