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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往来借款有风险, 一个细节,财务负责人要警惕!

1.4单位个人名不同 勿使好事变坏事


当前我国的很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管理很不规范,开办公会多数也没有一个办公会议纪要;财务负责人员多数也是单位负责人的铁哥们,财务负责人的权力相对较大。在借给外单位资金时,往往单位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至多和财务负责人商量商量,然后就说“你安排借给他10万元,我们以前还借过人家的钱。”这本也正常,互相帮助并不是什么坏事。财务负责人大笔一签,10万元从财务账上转到了对方企业,过两天正式的银行回单也从银行那里拿回来了,又打电话问对方,对方说收到了,然后财务就根据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和银行回单做账挂“其他应收款”了。  但如果是下面这种情况:单位的负责人并不是老板而只是受聘的总经理,并且如果对方单位后来一直还不上款了,这时问题就会来了。如果老板当初并不知道或不同意(这些情况也许财务负责人并不知情),他完全有理由追究你们挪用资金罪,并且批准人还只有你一个财务负责人的签字,会议纪要也没有,财务负责人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其实,财务负责人完全可以采取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即可解决这个问题:让对方单位收到资金后,出具一个书面的收据,并且重要的是收据中写明“收到某某单位汇来资金”,注意写明是以单位名义汇给对方的;或者,作为财务负责人提出要搞一个简单的借款合同附在记账凭证后面,而不能只是以银行汇款回单作为对方收到款的证据,这样这笔资金就是单位之间的借款且不存在争议,从而有效防范自身风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贷款通则》对于企业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企业需要资金应通过直接融资或通过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的方式解决。但现实中却存在着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对企业间借贷的利息,税务机关认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也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以确定,而并不是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可见我国企业借贷正是处在这样一种类似中间地位的境地。  

不要把好事办成坏事,是一种素养,不只是对财务人员,也不只是对上面举的这一种例子,这其实是对工作人员乃至人的一种期望。 

  
未完待续。(以上内容节选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财务人员防范职业风险实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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